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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关于收养法有什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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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法规定】关于收养法有什么相关规定

  网友提问:

  关于收养法有什么相关规定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一、依照《收养法》的规定,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是对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的限制性规定。

  在监护人中,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为与孤儿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因此,由孤儿的近亲属行使送养同意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孤儿的抚养成长。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9条的规定,对于因那些父母双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应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因此,当收养人自愿收养弃婴、孤儿时,应由收容他们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由生父母自费送到福利院寄养的残疾儿童,福利院是无权将他们送养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的这种义务通常是不能免除的。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因父母患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可靠经济来源,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而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生父母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

  《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协商一致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同意或未作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单独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单独送养。

  根据《收养法》第11、12条的精神,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意愿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根据《收养法》第1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基于以上原因,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对第三代人的抚养权利,不仅合法,也合乎情理,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生存父(母)一方是不得执意将孩子送养他人。

  5、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

  送养人送养与收养人收养,须双方自愿。送养方自愿,主要是指收养须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同意(包括离婚的父母双方同意)。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应取得其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是指生父母送养子女后,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7、除非未成年人面临严重危害,监护人不得将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送养他人。

  《收养法》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这是因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们不可能表达真实的意愿。而未成年人又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为了维护父母和子女的权益,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是,在生父母对该未成年子女有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养。

  二、、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子、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按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

  关于被收养人的年龄,本法规定为不满十四周岁。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与有关法律关于年龄的规定大体适应,二是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建立和发展出发。《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刑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有利于在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培养感情,有利于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教育,有利于使养子女融入与养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关系之中,从而使收养关系保持稳定。如果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规定过高,被收养人年龄较大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反之,规定的过低,一旦年龄超过,就无法被收养又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收养法把被收养人的年龄规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比较恰当的。另外,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本条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指不包括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1985年4月1日出生的人,在1999年3月31日及以前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法将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规定未被收养人,这三种人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人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照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其生父母身份不明或者没有下落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是指被遗弃的婴儿,婴儿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之婴儿,而应列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之列。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有多种方法,《收养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可见收养法规定"公告"是查找弃婴和儿童生父母的法定程序,因此至少必须以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造成的无力抚养,可以送养子女;反之,虽有特殊困难但仍然有能力抚养的,原则上不能送养子女。

  以上是对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在适用以上一般规定时还应当注意收养法的其它特殊规定。如《收养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应当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收养继子女,收养人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以及对收养人条件一般规定的限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只能收养一名被收养人的限制。

  四、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1、福利机构证明(2000年以后出生的须公告);

  2、户口薄(包括复印件);

  3、身份证(包括复印件);

  4、结婚证(包括复印件);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6、捡拾人和见证人同时签字按手印的捡拾经过证明材料;

  7、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调查笔录和确认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人要求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书;

  9、被收养人到县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证明;

  10、收养人户籍地县以上计生局出具的有关证明(证明收养2人无超计划生育);

  11、单位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证明),主要证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12、无生育能力的应由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由二位主治医师证明无生育能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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