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收养关系】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

推荐阅读: 收养关系 收养 

  【收养关系】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切实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有关落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

  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方便群众,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凡过去有关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落户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