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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所需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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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收养所需哪些手续?

  办理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哪些收养手续?

  收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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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法律含义

  《收养法》第7条作了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何放宽限制的规定。血要是指具有血源关系的亲属。

  血亲按照血源关联的程度,分为直属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源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源上和自己同一源的血亲,哪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血亲又有长辈、晚辈和同辈之分。长辈血亲指血亲中的长辈,分为长辈直系血亲和长辈旁系血亲。晚辈血亲指血亲中的晚辈,分为晚辈直系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指辈分相同的血亲,只有旁系血亲才有同辈之言。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  》》全文

  如何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乙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辈分相同的有兄第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辈分不同的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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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1954年3月11日法总字第1005号请示收悉。关于汤原县一小学教员从1951年起即与他已出五代的侄女恋爱,于今年并已同居,一、二月间先后两次提出要求结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两人既系五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双方自主自愿要求结婚,与婚姻法并不抵触,应许登记。至当地群众及双方家长反对是受旧观点影响所致,应对他们讲明政策,进行教育。如恐发生意外,希参照我院1951年5月对前平原省人民法院关于唐邑县岳景林与岳氏请求结婚案的批复妥为处理。

  附: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已出五代的叔侄可否允许结婚的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顷接松江省人民法院函询:汤原县一小学教员,从五一年即与其已出五代的侄女发生情感。于今年一月曾欲结婚,因遇到当地群众及双方家长的反对未成。因双方又于二月间以“血族已超过五辈”为理由要求允许结婚,该院为照顾群众的习惯起见,曾进行说服,结果无效,双方仍坚决要求结婚并已同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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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红 ,上海 ,13671870430 ,本人于2006年3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获得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今在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具有四年多的执业经历,从事的诉讼领域涉及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等。本人一直秉承“运用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的理念,热心地服务于每个客户,受到客户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