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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出台前的事实收养如何办手续? 网上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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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民政局  编号:421634  发表人:guest  时间: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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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出台前的事实收养如何办手续?

收养法出台前的事实收养如何办手续?

 

回复部门: 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1-1-19

您好,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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