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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财产继承法】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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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撵我姐姐。我姐姐实在忍受不了儿子儿媳的虐待,只好到我家来住,不久就患病去世了。可好儿子却以是法定继承人为由,非要继承我姐姐遗下的500元存款。请问,他们打骂虐待母亲,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你姐姐的儿子儿媳不仅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虐待打骂老人,甚至撵母亲,实为道德法律所不容。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你姐姐去世后,她的儿子没有权利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你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取消其继承权。

  父亲临终口述遗嘱有效吗?

  案例:我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我到地质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去世,父亲再婚。继母带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我父和继线共同扶养,他们长大后反而对我父歧视虐待,在我父生病时,被其赶出家门。我只好将父亲接来生活。继母已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将他同生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由我继承,并邀请了三位部队首长在场作证。请问,口述遗嘱有效吗?

  评析:你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你父亲生病之时同你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但他们不但不尽义务,反而把老人赶出家门,这是一种遗弃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当丧失继承权。你父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他的遗产楼房一幢确定由你继承,并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依法继承你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继承权的丧失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为争夺父母的遗产,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获取遗产的目的。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制裁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继承人在什么条件下丧失继承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条件法律列举的四项内容,就是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在适用以上四项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即遂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剥夺其继承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未遂的,即被继承人未死亡,人民法院也可据此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不论基于什么动机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法律上都应当剥夺其对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为争夺遗产而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行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包括即遂和未遂两种情况。如果继承人不是以争执遗产为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实施杀害行为的该继承人仍然有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丧失对被其遗弃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利。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从时间的长短、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大小等方面,具体的加以确定。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时间较长,手段比较恶劣、残忍,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坏,就可以丧失经被虐待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继承人由于伪造遗嘱、或者篡改遗嘱、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父亲死亡后八年可以提出继承遗产吗?

  案例:1988年1月父亲病故,我由于工作忙未能回去料理丧事,寄回100元钱,直到1996年8月回家才知道两个哥哥已背着我把父亲遗留下的房屋、家具和存款平分了。我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但哥哥说,当时分家我没回来,超过两年不能再分了。请问,我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你两个哥哥背着你将你父亲的遗产共同占有,这是侵犯你的继承权的行为,尽管已至今过了八抻,但你当时尚不知道这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你在1998年8月以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改嫁的寡妇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我丈夫1995年病故,剩下我和两个女儿,最大的女儿才15岁。1997年,我同一个40多岁的单身汉结了婚。但却遭到亲属的反对,因为我再婚住用了我和前夫的两间瓦房,他们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我们全家搬走。我一个农村妇女不知道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有些什么规定,我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这一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阻挠、干涉。你提到因你改嫁,亲属要收回你所有的房屋,这是非常错误的,他们的这一种做法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你和你的女儿对你丈夫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遗产?

  案例:某法院受理了一件继承案件,对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能不能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大多数同志认为,死者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的第一位,对死者的遗产应由其首先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同时开始继承遗产。请问哪种意见对?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顺序的确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的做的话,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这样做并不会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作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她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半以外,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同时,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有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特别是被继承人的年幼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更需要被继承人经济上的扶助。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继承属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对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崔某的继父是无权继承的,崔某继父与养母擅自带走崔某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作法是违法的。

  我母亲能继承我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案例:我外祖父母1985年先后去世,遗有六间瓦房,由舅你居住。1986年我父母离婚后,母亲带着我又回到舅父家生活,住六间房子中的两间。不久母亲因病去世,舅父即把两间房都占用了,声称房屋本来是借给我母亲住的,现在要收回。请问,房屋本是我外祖父母的,难道我母亲不能继承吗?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你父母与你舅父都是你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你外祖父母都没有留下遗嘱由你舅父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而且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你母亲和你舅父应共同继承这六间房主,原则上每人三间。就是说,这六间房屋从你外祖父母去世起,就有三间由你母亲继承。现在你母亲已去世,那么她继承的房屋成为遗产,你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全部继承这三间房屋。你舅父把全部房屋称作是他自己的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立遗嘱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吗?

  案例:我因继承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作为证据。这份遗嘱是先父生前在病中口述由他人代书的,但法院认定因立遗嘱时没有证人在场,遗嘱无效。而对方提交的遗嘱,也没有证人在场,法院却认定有效。请问法院这样认定是否有失公平?立遗嘱一定要有证人在场吗?

  评析:为了确保遗嘱的可靠必,减少纠纷发生,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即由代书人将立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如实的记录下来而形成的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即有收录机收录下来的立遗嘱人的口授遗嘱;口头遗嘱,即公民在生命垂危或遇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交给国家公证机关进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的遗嘱;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在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些遗(如代书遗嘱)如没有见证人在场则无效,而有此遗嘱(如公证遗嘱)虽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是有效的。

  丧偶女婿可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案例:我邻居张氏有一个独生女儿张晶,婚后都在一起生活。几年前张晶因病去世,女婿岳杰带着孩子仍与岳父母一起生活,直至为老人送终。但在继承老人两间房屋的问题上,有人说女婿是外人,无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两间房屋应上交国家。请问,丧偶女婿是否有权继承岳父母遗产?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一规定,你邻居张氏的女婿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服侍老人去世,显然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的情况,因而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岳父母遗留的两间房的遗产,他人不得干涉。

  自动赡养孤家寡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

  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案例:谢某收养了一儿一女。1983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1984年谢妻病逝。谢某感到自己老了,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看他。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结此十分不满。1988年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谢某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有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谢某死后,他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谢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的遗嘱。所以,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遗嘱应由谁执行?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案例:我已年近80,体弱多病,为了使我去世后,子女不要在继承遗产方面发生纠纷,我想就遗产分配问题立下遗嘱,但又怕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失去效力。请问,什么样的遗嘱无效?我立的遗嘱应由谁执行?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遗嘱无效:(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三)伪造的遗嘱无效;(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

  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许某的子女分抢遗产的做法对吗?

  案例:许某前几天去世了,许妻早年已去世。许某在去世后,他的子女为继承他的遗产发生了争执。于是,他们纷纷去房里抢搬东西。请问,遗产没有分割前,应怎样处理?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依照上述规定,许某去世后,其子女们应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当发生争执时也应采取妥善的方法加以处理。当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及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当遗产所在地无继承人时,应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位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代管遗产。因代管遗产支出的费用可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支付。对遗产中保管时间不宜过长的,保管人可经先将其出卖,所得金额可计入遗产中。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怎样进行分割?

  案例:我母亲退休后与我一家共同生活,哥哥分居另过。我和我爱人的工资都交由母亲统一支配使用,近二年来买了一些高档家具和家用电器。今年初母亲去世时,哥哥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遗产。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怎样进行遗产分割?

  评析: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与他人共有财产。因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你母亲的遗产处在你们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所以,如果你哥哥要分割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孕妇能多分财产吗?

  案例:周医生的丈夫在一次翻车事故中死亡,当时,周已怀孕6个月。丈夫死后,遗有属于他个人的存款3000元,婆母要求与儿媳平分这笔遗产。有人告诉周医生,孕妇可多分遗产。请问,法律有此规定吗?

  评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而是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先留下死者遗腹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死体,所留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因此,周医生的婆母不能要求平分这笔遗产,而必须为她的遗腹孙子(女)留下份额。

  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够偿还他生前债务时怎么办?

  案例:不久前,我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4000多元。但继承后发现,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你银行贷款5000元未返还。而父亲全部遗产仅有4000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据此,你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4000元,而他欠银行的债务就有5000元,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他有多少债务,你也只负有偿还4000元债务的义务。当然,你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借债人死亡,债权人向谁要债?

  案例:宋某借给秦某5000元钱,并有借据,在借款期限即将满时,秦因心脏病突然死亡。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秦某遗产不足抵偿债务时,应以遗产的数额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假如秦某没有遗产,其他人没有还债义务,秦某的债就只能从秦某的遗产中偿还。如果秦某的遗产继承人既想继承遗产又不想还债,宋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和改嫁的母亲能继承生父和祖父的遗产吗?

  案例:我父亲兄弟三人,1969年我出生三个月父亲死亡,一年后母亲改嫁,我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现在祖父去世。我叔叔、伯伯将我祖父遗下的四间房产以及我生父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共同占有,我和母亲要求继承遗产,遭到他们的拒绝。请问,我和母亲能继承这份遗产吗?

  评析:以你祖父的遗产,你母亲不能继承,因她在你父亲死后一年即再婚,和你祖父之间未形成相互扶助关系,因此她没有继承权。但你本人有代位继承权利,因为你父亲先于你祖父死亡,归他继承的份额应由你继承,这种权利并不因你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而丧失。对你生父的遗产,你和你母亲、祖父都有继承权,而你的叔叔、伯伯却不能继承,如果你生你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是他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那么你父亲的遗产只能为三间房的一半,另一半为你母亲所有。对你祖父应继承你生父的遗产部分,仍由你和你叔叔、伯伯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