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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是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继承法的这一条来看,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其权利由代位继承制度来解决。不过,从继承法及整个民法上来看,孙子女、外孙子女应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二章为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为其中的第十一条。因此我们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则代位继承者则应是法定继承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近亲属应当有继承的权利。那么为什么第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顺序问题呢?因为将孙子女、外孙子女放在这里容易导致继承的混乱,因其特殊性无法固定其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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