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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女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权?
【案情】
    1991年6月2日,原告杨欢欢出生后即被杨俊山抱养,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1998年土地承包时,杨俊山作为承包户承包了本案争议土地。2011年3月1日,杨俊山因交通事故死亡。杨俊山死亡后杨欢欢因承包地和征地补偿款等事项与被告杨长青、杨占良产生纠纷。被告杨长青、杨占良以杨俊山在收养杨欢欢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被收养人杨欢欢不享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拒绝返还占用杨欢欢的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杨欢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一、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仍可按收养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杨俊山收养杨欢欢是在1991年6月2日,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颁布,该法并不具有溯及力,因此,杨俊山和杨欢欢的收养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的规定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杨俊山和杨欢欢的户口簿显示杨欢欢系杨俊山长女,其父女关系已经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时予以确认。
    二、养父死亡,养女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结合本案,杨欢欢和杨俊山系以一个农户作为承包方承包可耕地的,在承包期未结束之前,即使杨俊山死亡,发包方也不能抽回杨欢欢的承包地,其他人更无权耕种、占用杨欢欢的承包地。在杨欢欢的承包地被征收以后,杨欢欢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而本案被告杨长青直接占用原告的1.472亩可耕地,已经侵害了杨欢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杨长青应返还原告1.472亩承包地。被告杨占良将杨欢欢的征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领走拒不返还给原告,同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杨占良应将领走的征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一并返还给原告。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