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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收养手续 养子属法定继承人吗?

  □本报记者 褚新意

  案例:大军和小丽在2003年10月结婚,小丽是再婚,结婚时带有一女。2004年,大军和小丽又收养了一个儿子,可是一直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009年冬天,大军病故,留下10万元存款和两套房产。

  大军的父亲老刘因儿子的遗产继承问题与小丽发生了纠纷,他认为儿子的遗产应当由自己和小丽平分,但是小丽则认为还有两个孩子的份额,应当4个人均分。那么,大军的遗产到底应该怎样分割?

  说法:《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另《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结合本案例,小丽的女儿自2003年10月便跟随母亲和大军共同居住生活,至2009年冬天大军病故,共同生活了近6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符合继子女的条件,因此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但是大军和小丽收养的孩子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因此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条件,因此收养的孩子不能以养子身份参加继承。大军的遗产应该由大军的父亲、小丽以及小丽的女儿均分。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