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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收养登记审批程序
序号
项 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收养登记
办理部门
湘潭县民政局
主办科室
婚姻登记处
会办科室
无
垂直层级
无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报对象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人。
适应范围
收养人不限,被收养人属本县范围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登记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补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申报,审查,核查,发证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批
收费情况
250元/例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3个月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11228 0732-7886184
发文类型
发证(《收养登记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冬)/15:00-18:00(夏)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mar.hunanmca.gov.cn
监督电话
0732-7885593
备 注
非行政审批
收养登记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