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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中的财产部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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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中的财产部分可以仲裁吗 (2010-05-17 16:44:06)

标签: 法律 仲裁协议 仲裁制度 仲裁法 博文 杂谈 分类: 李婷律师日记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我国的《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其第三条又同时规定: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合同项下的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已没有异议,但是在“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的情况下, 涉及到第三条:第一款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可以申请仲裁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财产纠纷是否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呢?

首先我们来看,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的三个条件: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仲裁的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仲裁请求者的适格是仲裁的首要条件,事项的可处分性是仲裁的法律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仲裁事项。因此在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发生纠纷时 由于其的特定性及法律保护性和个人的非处分性使得这方面的纠纷只能申请诉讼或其他非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在仲裁法中所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的哪些方面的财产权益纠纷,是否也包含以上所指的纠纷的财产权益纠纷部分呢?

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可能是消极利益

我们知道:财产性利益应当是能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货币衡量的、能够移转的、可以管理的、通过某种介质表现出来的价值存在。首先,这种价值存在必须是能够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是有用的,为人所可以拥有的。其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货币衡量,这是财产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点,也是财产之所以为财产的基石。第三,必须是可以管理的,譬如海潮、光能等不能为人管理,虽然能满足人的需要,但却因无法管理而失去其被盗窃或者劫取的可能。第四,这种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可以转移的,无法移转,非法占有目的就无法实现。最后,这种财产性利益需要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比如借据,才能有劫取的可能或者现实性。这是财产权益的一般性认定,那么即是可处分性的财产又是有可能在依法律规定解决了当事人非私权力可以解决的纠 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上述列举的争议,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纠纷”;那么当事人双方依据法律的规定解决了最根本的问题时,就有可能直接面对面的接触,也就有机会达成仲裁协议,从而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因为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 在双方当事人解决非法律手段而不能自由处分的问题时,双方签定仲裁协议解决财产权益纠纷即是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方便快捷的一种好方式 也符合了仲裁的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效率性及经济性的特点,同时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