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王云龙律师:收养法实施之前经公证的收养关系

律师档案

王云龙律师

所在地区:河北 - 石家庄

[点击咨询]

[]

手机:15830670873

电话:0311-83998827

执业证号:031207119375

所在律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律师文集更多>>

专业找石家庄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王云龙律师:收养法实施之前经公证的收养关系的效力分析

王云龙律师:收养法实施之前经公证的收养关系的效力分析

作者:王云龙 时间:2011-04-26

  

王云龙律师:收养法实施之前经公证的收养关系的效力分析

 

【案情简介】

 

【主要争议】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本案收养行为合法有效,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该条文明确规定,收养法实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这是本条文的核心意思。作为补充,该条文又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当时没有规定的,是“可比照”,当然也可不比照。是比照还是不比照应当依法决断。我们认为本案中收养关系是否有效不可比照收养法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及收养关系效力性问题不可比照收养法处理,“比照收养法处理”的前提必须是不违反我国《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法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违反者的惩戒来促使人们遵守执行,人们之所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接受惩戒,就是因为事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导和警示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法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就没有安全感,也没有行为的自由。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确立了法无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是中央法规,《立法法》是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因此,该通知与《立法法》相抵触的部分无法律效力。

三、本案中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应当适用收养行为时的法律并依法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收养事实

该规定(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的规定并且在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互尽收养义务互享收养权利,长期共同生活,从事实上完全符合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标准。

四、本案中的收养行为发生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规范收养关系的规范,主要有:

(三)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 司发通〔2000〕33号)

“6.对原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公证机构仍按《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规定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由以上规定来看,收养法未实行之前我国承认事实收养公证,理由很简单,因为在收养法实行之前没有收养法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具体到本案,张某、张某妻子与赵某之间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收养行为时关于事实收养的要求,该收养关系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

勤勉敬业,提供专业、高效、优质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