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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被他人收养的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63    被他人收养的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案例:农民袁长青和沈美娟夫妻有八个孩子,家境贫寒难以把八个孩子养活。可沈美娟又怀孕了。为了能够再要一个儿子。他们唯心地就把自己两岁的小女子送给邻村没有子女的蔡和元夫妇收养。他们给起名蔡召弟。蔡召弟由蔡和元夫妇抚养长大。在蔡召弟20岁的时候一次偶然的事儿使蔡召弟得知生父母的住址,便偷偷地跑回去看望自己的亲生父母。了解到生父母生活中的难处和送养他的无奈,而在送她之后他们又生了两个女儿。蔡召弟原谅了生身父母,毕竟也是血脉相通。从此,蔡召弟背着养父母经常去看望生父母。生父母由于内心觉得愧对这个女儿,也就特别偏爱她。并且在她结婚时想尽办法筹了两千元钱送给她。而在生父母得重病时,她也是和其他姐妹一样照顾父母。对老人尽了孝心。在二老去世后和姐妹们一起办了丧事。在继承遗产时,蔡召弟认为自己与其他姐妹一样都尽了孝心,虽然遗产不多但是父母留下的,作为纪念她也应有一份,却遭到姐妹们的反对,因为她已经和蔡和元他们夫妇有收养关系。就不能再回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相持不下,蔡召弟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评说:尽管本案蔡召弟的生父母对他感情很好,而且在他结婚时还赠送她2000.元嫁妆钱。蔡召弟在生父母病生期间和死亡之后也都尽了一片孝心。但因为她与蔡和无夫妇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在当时《收养法》还没有颁布实施。虽然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他们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就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而收养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蔡召弟与袁长青夫妇血缘关系无法改变。但在蔡召弟与蔡和元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后,她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消失了。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只有血缘关系而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在蔡召弟被她人收养之后,她已无权以子女身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