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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有继承权吗】过继孙子与遗孀养子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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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有继承权吗】过继孙子与遗孀养子打官司
一方是烈士“被过继”的孙子,另一方是烈士遗孀合法收养的儿子,两人都认为自己是烈士遗属,应得到省民政厅颁发的“光荣烈属”门牌。烈士荣誉的继承权应该属谁?近来,海丰县和汕尾市法院接到了这样一起“荣誉官司”。
2007年11月,烈士姚杰如的遗孀周位贤收养的儿子周志君要求海丰县民政局为他张挂“光荣烈属”门牌。但海丰县民政局认为周志君不是烈士遗属而拒发,随后周志君将该局告至海丰县人民法院。2008年7月,海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周志君不是烈士遗属,不属张挂“光荣烈属”对象。
周志君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汕尾市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9年4月,海丰县法院重审判决:确认周志君与烈士姚杰如已经形成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但驳回周志君要求县民政局为其张挂“光荣烈属”门牌的请求。周志君仍然不服,再次上诉到了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海陆丰地区是历史悠久的革命老区,涌现过一大批革命先烈,因而该案在当地众多的烈属中也引起很大关注。
烈士遗孀养子求挂“光荣之家”门牌遭拒
据民政部1983年12月10日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海丰人姚杰如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壮烈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妻周位贤是该证明书的执证人。周位贤年迈之时立下遗嘱,将《证明书》交由其养子周志君管理。
2007年7月18日,广东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为优抚对象张挂光荣门牌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对烈士遗属发放“光荣烈属”的门牌,以户为单位,一户一牌。姚杰如烈士“被过继”的孙子姚智清家门口被海丰县民政局张挂了“光荣烈属”门牌。而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周志君家一直未获颁该门牌,于是,他向县民政局递交《关于催发烈属门牌的报告》,要求为他张挂“光荣烈属”门牌。
11月28日,海丰县民政局作出了答复,认为周志君不是烈士遗属,不能发给“光荣烈属”门牌,因为周志君“属于周位贤单方面收养,与姚杰如不存在养父子关系”。至于周志君所持有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只是周位贤留给你保管纪念的,而不能作为你是烈士遗属的凭据”。
过继孙子与遗孀养子都不是烈属?
周志君对民政局的说法不服,将该局告至海丰县法院。周志君称:民政局本应向他颁发“光荣烈属”门牌,但错误地向第三人———姚杰如烈士的“过继孙子”姚智清颁发,剥夺了烈士遗孀周位贤的政治荣誉。因此,周志君要求撤销民政局向姚智清颁发的“光荣烈属”门牌,并向他颁发该门牌。
而姚智清在庭审中称,在1932年,也即烈士姚杰如牺牲后第五年,经族人认可,烈士胞兄姚学家的儿子姚宇帆出世后被过继给烈士为子。从1949年解放到1983年止,党和政府举行有关烈士家属参加的任何活动,都是由烈士的母亲和胞兄姚学家及烈士“被过继”的儿子姚宇帆(即姚智清的父亲)参加,有关的抚恤金和待遇也由这三人领取和享受。姚智清认为,自己是姚杰如烈士的孙子,是烈士遗属。
2008年7月22日,海丰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烈士牺牲后过继的子女,不能给予烈属称号。”因此,姚智清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遗属,不属张挂“光荣烈属”的对象;同理,周志君也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遗属,也不属于张挂“光荣烈属”门牌对象。因此,判决书要求撤销民政局为姚智清发放“光荣烈属”门牌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驳回周志君要求民政局为其张挂“光荣烈属”门牌的请求。
与烈士关系得到确认但仍挂不上门牌
对海丰县法院的这个判决,周志君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汕中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海丰县法院行政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9年4月28日,海丰县法院重新作出判决,认为:周志君虽属烈士遗孀周位贤单方收养的子女,但其与烈士姚杰如已经形成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但周志君要求县民政局为其张挂“光荣烈属”门牌的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同时,周志君关于撤销县民政局向姚智清颁发“光荣烈属”门牌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予以驳回。
至此,周志君虽然得到了与烈士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确认,但仍然得不到“光荣烈属”门牌。对此,周志君不服,上诉到了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据双方当事人透露,在纠纷发生后,海丰县民政局曾打算采取折中的做法,再发放一个“光荣烈属”门牌给周志君以化解纠纷,但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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