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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就有继承权?

  律师:依法办有收养手续的才享有
  近日,市民王先生拨打晚报热线2821100询问:“老人去世以后的房产继承,被收养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他说,家里的老人收养了两个孩子,一个是办理了抚养手续的,另一个是16岁以后收养的,没有办理抚养手续。他想知道,这两个孩子是否都具有继承权?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
  律师表示,首先要确认双方是否具有收养关系,才能确定其是否享有继承权。《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继承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被收养人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两个被收养人中,已办理收养登记的,抚养关系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因被收养时已满16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另外,《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养子女,即养子女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已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因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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