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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继承权如何确定?
70多岁的老太太林静,曾经因不能生育抱养了个儿子林国,养子婚后生有女儿林萍。不幸的是,养子林国与养母林静先后去世,但林静老人留下了一笔财产。为了这笔财产的继承权,林静娘家的弟弟林平与林静的养孙女林萍之间产生了一场遗产继承纠纷。对于该遗产,养孙女是否有继承权呢?
小非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作为养孙女的林萍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祖母林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本案中被继承人是林静,被代位继承人是林国,代位继承人是林萍,符合代位继承人的条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因此,林萍作为林国的亲生女儿理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其养祖母林静的遗产。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