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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权威,过继子女的遗产继承权问题?
A有四个儿子,A将其中一个儿子B过继给A的弟弟,现A过世,遗产是一套房子,B在日常生活中也对A尽了赡养义务,请问B是否有继承权?有几种可能性? 
过继是我国民间传统的说法,但依现在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发生收养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B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B与A的弟弟是否构成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之规定,因此,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没有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如果是在收养法生效前成立收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这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如果B与其叔叔的收养关系成立,一般而言,B已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了。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两种例外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A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已是别人养子的B,那么B有权取得受遗赠的遗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B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而生父母生前又没有立遗嘱赠一定财产给B,那么B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那么,已为别人养子的B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话,B就有权分得生父母一定的遗产。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那么,B当然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