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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儿童福利院收养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内收养有关规定如下:
1、本着有利于孤残儿童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家庭收养我院孤残儿童。
2、我院正式收养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被国内收养:
(1)不满14周岁;
(2)已在我院所属派出所登统户籍;
(3)登报公告期已满60日;
(4)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我院儿童的国内公民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业务部门具体程序如下:
(1)有收养需求的国内家庭到业务部门咨询登记;
(2)业务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从优选择;
(3)为符合条件的家庭选配适合的儿童,10周岁以上儿童须征求儿童本人意见;
(4)拟收养家庭与院方签订代养协议,融合期一般为半年。期间监护权仍属院方,儿童照料相关费用由家庭承担,家庭接受院方管理并保持联络沟通,随时反馈儿童融合情况;
(5)代养期满,家庭和儿童感情融洽,可着手准备办理收养手续;
(6)院方作为送养人、家庭作为收养人、儿童作为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7)自收养登记之日起,监护权自院方转移至收养家庭。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