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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收养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

  [典型案例]梁某的姐姐5岁时被伯父收养后,很少回家看望生父母。前不久,父母不幸遇车祸双亡。处理完丧事,姐姐提出要与梁某和弟弟共同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梁某认为她已被伯父收养,再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请问,梁某的看法对吗?

  [法律分析] 《收养法》第23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梁某的姐姐已被梁某的伯父母收养,她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就消除了。因而一般来说,她已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有两种例外的情况,养子女可有权分得生父母遗产。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让已由他人收养的子女继承,那么养子女就有权取得遗产;二是养子女如果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那么养子女还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获得一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