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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流程图
收养登记流程图
2011-11-09 15:33:13 来源: 点击: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一)被收养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收养人年满30周岁。(二)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材料:(一)申请人为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二)申请人为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三)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时: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澳门居民时: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时: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