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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改热点问题研讨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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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改热点问题研讨会笔记 (2012-10-13 22:36:57)

标签: 遗产信托 遗嘱 继承法 继承 陈凯律师 分类: 遗产继承法律研究



主持人:孙长刚律师

全国人大法工委宋江涛:记录、反馈

嘉宾: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

 

龙翼飞: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修正案的工作开展很长时间了。充满了期待。大中小改?

期待: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体现利益、保护合法权益

 

法工委关注的要点:

1、遗嘱形式和效力。

1)增加密封遗嘱。有人:难以保障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认。

   2)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3)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间问题?

2、后位遗嘱?有人不建议管到几十年以后的事情。

3、特留份制度。婚外情人?扩大必留分,不必要规定特留份。

4、遗嘱信托。信托法已经规定遗嘱信托。如何设立?

 

个人看法:法院对继承法修改积极性不高。学界和律师界的呼声比较高。

1、  修改原则有:

1)  保障遗嘱自由的原则:以保障而不是限制遗嘱自由。

2)  遗嘱人可以自由选择遗嘱形式、自由变更与撤销遗嘱。

是实现财产继承目的的原则【1.自然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继承人;2.自然人可以指定分配方法;3.自然人可以采用遗产信托的方式发挥遗产的效用】。发挥遗产的使用价值。实现家庭的职能。满足社会互助的需要。

3)  适当地限制滥用权利: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

4)  制度设置科学性

1.       与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持协调性;

2.       设置科学性:

1)修改要保持遗嘱继承与其他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2)保持遗嘱继承制度与物权法制度的协调;

3)保持继承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的协调;例如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一种合同。上海有以房养老、房屋反按揭的实践。

4)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协调

5)与商事法的协调: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艺术家的遗产纠纷,思考继承法是否给艺术家这种解决方案的机会。

3.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进行改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继承法制度的共性。比如特留份、遗嘱形式、遗产信托、遗嘱执行人制度。

 

2、  现行法律的缺陷

1)  立遗嘱人的遗嘱能力认定的缺失;16周岁不满18周岁?盲人、聋哑人?

2)  遗嘱形式:录像遗嘱;网上遗嘱(代书自书的书写方式);个人认为:亲笔书写的方式扩大到现代化的书写方式,但可以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确认真实性。

3)  危急情况难以掌握。口头遗嘱的失效时间规定?规定精确的效力时间。

4)  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缺位。个人认为:应当予以肯定【1.家庭财产的核心模式是共同制,是客观基础;2、设立符合民族传统,有利于简化遗嘱手续;3、夫妻共同遗嘱执行避免遗产纠纷发生,有利于和睦团结。问题在于:1、一方先死亡,另一方可否变更?限制,则背离遗嘱自由原则。】

5)  遗嘱见证人条件规定不严谨。例如医生和护士,是否与患者、继承人之间有利益冲突、社会关系的影响?

6)  遗嘱变更与撤销制度过于简略。原则:如何保障对遗嘱人个人意思的尊重。

7)  遗嘱后位继承的缺失:西方实践,并未引起否定的影响。

8)  遗嘱信托的缺失。积极性: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有利于发挥遗产价值;遗产税的角度;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利用公示制度查阅遗产去向,避免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有利于将部分信托收益用于公益。

9)  遗嘱执行人制度缺失。资格、职责、更换。

10)    必留分规则过于简单。局限于“双无”,但现实中出现无视亲属的继承利益。从保护遗嘱自由原则可以,然而扶养义务的规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破坏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公平。“必要的遗产份额”,没有比例数量的规定。个人看法:当地普通群众的社会生活水平、双无,如何考虑。

11)    遗赠制度:撤销遗赠的规则、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

12)    对遗嘱效力的规定比较简单。遗嘱效力的请求人范围、程序没有规定。例如公证遗嘱的效力,

 

3、  建议:

1、  规定自然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2、  增加录像遗嘱;

3、  认定打印书面遗嘱的效力。都应当本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