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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登记应提供的手续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孤儿必须提供的手续。

  (1)收养人手续

  A、申请书;

  B、收养人居民户口册和身份证(结婚证);

  C、收养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D、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传染病、精神病);

  E、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送养人手续:

  A、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B、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C、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D、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手续: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书。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供的手续。

  (1)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人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精神病、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不能生育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7)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

  (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9)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收养未成年人的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必须提供的手续。

  (1)收养人手续:

  A、申请书;

  B、收养人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C、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D、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精神病、传染病);

  E、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

  (2)送养人手续:(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A、送养人的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B、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书;

  C、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D、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

  E、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F、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书面协议。

  (3)被收养人手续:满十周岁以上的要征得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必须提供的手续

  (1)收养人手续:

  A、申请书;

  B、收养人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C、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D、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精神病、传染病);

  E、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送养人手续

  A、送养人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B、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C、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被收养人手续: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

  5、收养孤儿必须提供的手续

  (1)收养人手续:

  A、申请书;

  B、收养人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C、收养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D、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精神病、传染病);

  (2)送养人手续:(孤儿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A、送养人的户口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B、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人责任的证明;

  C、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D、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

  (3)被收养人手续: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书。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必须提供的手续

  (1)收养人手续

  A、申请书;

  B、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C、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手续

  A、送养的居民户口册和居民身份证;

  B、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C、继父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生父母)一方配偶死亡、离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3)被收养人手续;

  A、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者)

  B、户口册、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