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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案件,为继承遗产,“养子”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法院终审驳回了“养子”诉讼请求

  

“感谢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我希望能过上平静的晚年”,听到终审判决后,关大爷泪流满面。今年已经78岁的关大爷没想到在晚年会被自己的“养子”杨先生告上法庭,而理由竟然是确认收养关系。

    50岁的杨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关大爷及妻子赵大娘(我生母的妹妹)没有儿女,1970年,经关大爷夫妇请求,我父母将我送给关大爷夫妇作为养子并形成口头协议。因为当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要求,所以我父母没有与关大爷夫妇签订书面协议。1973年,我自天津来到北京。1979年关大爷夫妇给我上户口,户口簿上显示我是关大爷夫妇的儿子。2008年6月,我的养母赵大娘去世,关大爷不但不承认与我的收养关系,而且还擅自处置了养母的遗产,声称要把我赶出唯一的住所。四十多年来,关大爷夫妇与我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我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关大爷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确认自己是关大爷的养子。

    庭审中,杨先生坚称其与关大爷、赵大娘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只是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手续。杨先生的兄弟出庭作证证明杨先生是关大爷、赵大娘的养子。杨先生的两名邻居出庭作证称:看到关大爷、赵大娘与杨先生共同居住,认为杨先生过继给了关大爷夫妇。

    关大爷在法庭上表现的很痛心,他否认了杨先生所述的事实,提供“干部履历表”等证据,显示杨先生是其外甥。在关大爷家照顾赵大娘的家政服务员李某出庭作证,证明杨先生称赵大娘“二姨”,称关大爷“二姨夫”。关大爷的老同事也出庭为关大爷辩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大爷与赵大娘婚后未生育子女,杨先生的生母是赵大娘的妹妹,1973年,时年13岁的杨先生来京就读并与关大爷夫妇共同生活。1979年4月,杨先生户籍由天津迁入赵大娘为户主的北京市西城区,当时户口登记表登记关系为:赵大娘、关大爷之子。

    2008年7月,赵大娘因病去世。2009年5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登记在赵大娘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的房屋及登记在关大爷名下的另一房屋是赵大娘和关大爷的共同财产,上述财产中属于赵大娘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赵大娘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赵大娘生前无子女,故被继承人赵大娘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配偶关大爷一人继承。

    一中院审理认为,虽然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我国还没有颁布收养法,但是确认关大爷与杨先生之间是否建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仍然应当从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考虑:1、双方是否长期共同生活;2、以父母子女相称;3、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养父母建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具体到本案,比较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自1973年起关大爷夫妇确实与杨先生长期共同生活并抚养了杨先生;2、关大爷夫妇与杨先生没有以父母子女相称。3、杨先生生父的档案材料表明:杨先生户口迁入北京后,杨先生与生父的父子关系也未消除,关大爷的档案材料显示其始终将杨先生看作是自己的外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说明赵大娘没有子女。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关大爷与杨先生没有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至于户口登记表,一中院认为,该表的产生是杨先生户口进京所需,仅此不能认定杨先生是关大爷的养子。据此,一中院终审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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