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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收养关系的解除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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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收养关系的解除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以及继承权的规定 (2011-03-01 09:58:09)

标签: 夫妻关系 收养 被收养 继承权 北京律师 阳光律师 分类: 承办案件

《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但是对于解除关系是否需要夫妻共同解除?从《收养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解除收养意味着相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且未单独区分是否需要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收养关系的终止一般指收养人(夫妻)和被收养人的关系均解除,而不是夫妻一方和被收养人解除,但是实践中夫妻双方的一方和被收养人的关系不和,欲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和被收养人关系很好,不愿意解除,实践中是否支持?同时解除收养关系的夫妻一方先死亡,未解除收养关系的夫妻一方后死亡,被收养人是否拥有继承权?是否拥有继承已经解除关系的收养人的财产?以下案例为您解惑。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X

 原告A

 委托代理人李海珠,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B

 委托代理人杨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X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珠、孟宪芹,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曾同由XX、刘C夫妇收养,两位老人生前一直跟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独自赡养,1985828日丰台区法院做出(1985)丰民南字第254号调解书,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刘C5元赡养费,被告未支付任何赡养费,2002年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2002)丰民初字第7309号判决书,判决解除XX与被告的收养关系,现刘CXX分别取得资产处置金41426元、50303元,属于遗产,原被告对上述财产分割有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91729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始终在家为家庭尽力,赡养老人,被告尽到了女儿的本分,工资钱一直由母亲支取,母亲去世后,父亲情绪不好,被告和丈夫照顾了父亲,翻建房屋时被告也出钱出力,解除收养关系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父亲为了安宁才解除的,资产处置金被告应当取得份额,原告对于父母的照顾不多,感情一般,被告对父母尽义务较多,应当依法多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XX(于200333日死亡)与刘C(于1990630日死亡)系夫妻关系,A系前述二人养子,B曾系前述二人养女,2002815日,我院以(2002)丰民初字第7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XXB的收养关系。2009330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证明丰台区南苑村村民XX,所得资产处置金伍万零叁佰零叁元正。(50303元)”;“兹证明丰台区南苑村村民刘C所得资产处置金肆万壹仟肆佰贰拾陆元。(414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