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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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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具体继承开始的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以医院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2.以户籍注销登记中的记载为准;
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死亡证书记载的时间为准;
4.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二)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法律依据详见民法通则及其意见)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制度。条件:
1.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其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过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无生存可能的,公告期为3个月。
(三)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的确定:
《意见》第2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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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ce 的感言: 非常感谢~ 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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