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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女儿能否对父亲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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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女儿能否对父亲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2012-08-25 20:42:13)

标签: 亲子鉴定 继承 杂谈 分类: 天下法治

非亲生女儿能否对父亲的财产

享有继承权?

 

【按语】本来不想发长文的,怕挨砖;而且,汉德还说了,这个案件在上访,乱作评论会不会不是很好。只是,和几位博友讨论了一下午,有了一些看法,觉得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以下观点,仅作为学术上的探讨,与案件的实际处理,以及本人职业没有任何关系,特此申明。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案情:

 @汉德法官 #继承案件#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育有丙女,后甲、乙离婚,丙由乙监护,甲提供抚养费。不久甲重病去世,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应由丙继承其遗产。甲兄不服,提起诉讼,认为丙不是甲的亲生女儿。后法庭做亲子鉴定,鉴定丙的确不是甲的女儿,乙叫屈,但无其它证据。遂剥夺丙的继承权。当否?

 

本次探讨,仅以上述文字所能反应的信息为限,涉及到一些发散的内容,在所不论。如,“后法庭做亲子鉴定,鉴定丙的确不是甲的女儿”,本文直接解读为丙经鉴定不是甲的亲生女儿,至于这个鉴定如何进行,不做探讨和假设。

要论证丙对甲的财产继承权能否被剥夺,我认为是个伪命题,因为,论证的方向错误,实际应当反过来进行,即丙是否对甲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丙能否享有继承权,很简单,一个个往里面套,看她符合哪个条件。

    1、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不用说吧,这都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既然甲、丙并无血缘关系,丙自然不属于此类。

2、养子女。理论上来说,假如甲丙无血缘关系,甚至是丙母外遇所生,但如果甲有收养或抚养愿望,人道上可以给予尊重甲的意愿,至少承认双方的父女关系,并往收养关系来靠。但是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建立,给予十分苛刻的限制,不仅设定了收养人的条件,还规定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从法律上讲,甲同意收养还不行,还必须得政府部门同意,否则这种收养关系难以被法律认可,甲丙并无登记收养,自然不能成为继承关系中的养子女关系了。

3、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我想,继子女这个问题不用细说吧,离婚了也就不是他的继子女了,只能看丙母是否再婚了,而且未成年人哪来的扶养呢?

 

由此看来,丙既不是甲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不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以女儿身份,何来继承权?所以,我的观点是,丙自始无继承权,而不是丙被剥夺了继承权。

从举证责任上来看,丙被鉴定与甲无血缘关系,这是事实,并不存在什么应当由谁来主张、申请的问题,除非鉴定结论本身存在缺陷,否则,鉴定结论作为事实不可改变,也无因违法而排除之说。在这样的事实前提下,丙主张其有继承权,举证责任无可厚非在丙这方,她应当举证证明,她虽然与甲无血缘关系,但她同样有继承权,如是否有收养协议,甲是否知道非亲生,甲是否立过遗嘱等。

还应当注意的是,我们应当把这个问题放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考虑,而不是一味纠缠法律。如果甲与丙母都是初婚,那对于甲来说,丙母有无故意隐瞒丙的血缘关系问题?其对甲的合法权利是否构成了侵犯?丙母是否存在恶意?假如丙母违反了对甲的忠诚义务,她不仅仅侵害了甲的个人情感,也违背了社会基本道德,在这种背景下,丙继续取得继承权,将是对甲的再一次伤害,同时也是对甲的其他血缘亲属的再次伤害。这就是所谓的绿毛乌龟,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个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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