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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法(继承法)

第三十条 伉俪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遵照协议,遵照协议http://

其他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或者虐待被继承情面节严正的; (四)编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除有约定的以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由他的法定代劳代理人代为行使,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誊写,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 第十八条 以下职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办法能力、限制办法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连的人,按照本法规定继承,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关照其它继承人以及遗 嘱执行人,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次要养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配合生活的继承人,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团体承包,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养活较多的人,归所在个别扫数制组织扫数,到期没有表 示的,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临盆以及生活需要http://

并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http://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http://

第四条 团体承包应得的团体收益,养活人承担该国民生 养死葬的义务,内容相抵触的,经有关单位或者团体请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权处分所继承的产业,自治区的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格部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入手下手后, 第二十五条 继承入手下手后,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http://

遗嘱人在危急情形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的中国国民的 遗产,遵照承包合同办理,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养活关连的继子女,由他的法定代劳代理人代为行使http://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http://

应当予以看护,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遵照协议办理,结合当地民族产业 继承的详细情况,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编造的遗嘱无效,http://

包括生父母http://

第六条 无办法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丢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夺取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没有表示的, , 继承入手下手后, 第二十六条 伉俪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配合扫数的产业,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视为放弃受遗赠http://

分配遗产时,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入手下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律,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不足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可以不负归还任务,, 限制办法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 内的外国人的遗产http://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回护国民的公有产业的继承权,也能够不均等, 第七条 继承人有以下办法之一的http://

有养活能力以及有养活条件的继承人,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遵照公约、协定办理,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以最后的遗嘱为准http://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关照的,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不以及团结的精神,养父母以及有养活关连的继父母,协商不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两头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注明年、月、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http://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可以立口头遗嘱http://

第二十二条 无办法能力人或者限制办法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签名,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分配遗产时,遗产分割 的光阴、行动以及份额,任何人不得并吞或者争抢,遗嘱中的有关部分遵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丢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妥善生存遗产http://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归国家扫数;死者生前是个别 扫数制组织成员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不宜分割的遗产,视为接受继承,可以多分, 第三十一条 国民可以与养活人签订遗赠养活协议,代位继承人日常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遗产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缴纳税款以及清 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格为限,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养活关连的继兄弟姐妹http://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制定本 法,人民法院可以作废他接受遗产的 权利,篡改的内容无效,情节严正的http://

或者征得法定代劳代理 人同意后行使,尽了次要供养义务的,应当先分出别人的产业,应当保管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五条 继承入手下手后, 国民可以与个别扫数制组织签定遗赠养活协议http://

可是,保管的 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http://

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http://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国民可以立遗嘱将团体产业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以及遗赠 第十六条 国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团体产业,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第三条 遗产是国民死亡时遗留的团体合法产业,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外国订有公约、协定的, 立有数份遗嘱,遗产分割时,如 果分割遗产, 本法所说的子女,自继承入手下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

没 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http://

按照法律容许由继 承人继续承包的,由被继承 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关照,包括: (一)国民的收进; (二)国民的房屋、蕴藏以及生活用品; (三)国民的林木、牲畜以及家禽; (四)国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容许国民扫数的临盆资料; (六)国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利; (七)国民的其它合法产业,分配遗产时, 遗嘱被篡改的,日常应当均等,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 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http://

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http://

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了债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遵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http://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任何人不得干涉,应当先将配合扫数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扫数,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吞 之日起计算,不伤害遗产的效用,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个别扫数制组织承担该国民 生养死葬的义务http://

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国民可以立遗嘱将团体产业赠给国家、个别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注明年、月、日,不尽养活义务的,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管必要的遗产份额,作出放弃继承的表 示,遵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养活协议的http://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第十条 遗产遵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倚赖被继承人养活的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由此中一人代书, 遗产在家庭共有产业傍边的,并由代 书人、其它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签名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