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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办事程序

收养登记办事程序

 

 一、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按规定可以被收养的四种情况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登记程序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五、解除收养关系

原收养人、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解除收养申请(内容包括解除收养的原因、理由,保证永不反悔等有关事项)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公证书)。

六、收养标准和依据

咨询地点:阿勒泰市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电话:0906-2122523

邮编:83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