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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办事程序
收养登记办事程序
一、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按规定可以被收养的四种情况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登记程序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五、解除收养关系
原收养人、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解除收养申请(内容包括解除收养的原因、理由,保证永不反悔等有关事项)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公证书)。
六、收养标准和依据
咨询地点:阿勒泰市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电话:0906-2122523
邮编:836500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