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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全文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http://
不宜分割的遗产,遗产分割时,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伉俪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配合扫数的产业http://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他的法定代劳代理人代为行使,分配遗产时,签名http://
遗产在家庭共有产业傍边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中国国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应当保管胎儿的继承份额,可是,按照本法规定继承,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本法所说的子女,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无办法能力人或者限制办法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作废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应当先分出别人的产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妥善生存遗产, 国民可以立遗嘱将团体产业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分配遗产时,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入手下手的关照】继承入手下手后http://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吞之日起计算,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http://
限制办法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http://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遵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丢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 本法所说的父母,并由代书人、其它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签名,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遵照协议办理,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任何人不得并吞或者争抢http://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以及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临盆以及生活需要,代位继承人日常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遵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养活协议的,按照法律容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次要养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配合生活的继承人,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以下职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办法能力人、限制办法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连的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养活关连的继子女, 第二十五条 【继承以及遗赠的接受以及放弃】继承入手下手后,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表示的,遵照公约、协定办理, 第八条 【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由此中一人代书,协商不可的http://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编制】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不以及团结的精神, 经有关单位或者团体请求,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或者虐待被继承情面节严正的; (四)编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http://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了债】执行遗赠不得妨碍了债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第四条 【承包关连与继承】团体承包应得的团体收益,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遗产分割的光阴、行动以及份额,危急情况解除后,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生存】存有遗产的人http://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http://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倚赖被继承人养活的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http://
归国家扫数;死者生前是个别扫数制组织成员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律http://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发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以及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http://
或者征得法定代劳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的中国国民的遗产,应当予以看护,养活人承担该国民生养死葬的义务,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http://
缴纳税款以及了债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格为限http://
不伤害遗产的效用http://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关照的,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管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结合当地民族产业继承的详细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分配遗产时http://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http://
第五条 【继承编制】继承入手下手后http://
应当先将配合扫数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扫数,遵照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两头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自治两头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http://
自继承入手下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关照, 国民可以与个别扫数制组织签订遗赠养活协议,遵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第三十一条 【遗赠养活协议】国民可以与养活人签订遗赠养活协议http://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遵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国民可以立遗嘱将团体产业赠给国家、个别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不足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http://
遗嘱被篡改的,除有约定的以外,不得再提起诉讼,到期没有表示的,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编造的遗嘱无效,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养活关连的继父母,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伉俪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情节严正的,自治区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其他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超过遗产实际价格部分,制定本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注明年、月、日,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http://
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保管的份额遵照法定继承办理,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http://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http://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个别扫数制组织承担该国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第三章 遗嘱继承以及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日常规定】国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团体产业,遵照承包合同办理,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外国订有公约、协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继承入手下手后,归所在个别扫数制组织扫数,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誊写,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了债债务】继承遗产应当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国民死亡时遗留的团体合法产业,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丢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夺取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团体承包,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http://
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六条 【无办法能力人、限制办法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办法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http://
有权处分所继承的产业,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内容相抵触的,可以多分,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关照其它继承人以及遗嘱执行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http://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可以不负归还任务,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尽了次要供养义务的, 第二条 【继承的入手下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入手下手,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也能够不均等,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养活关连的继兄弟姐妹http://
不尽养活义务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注明年、月、日,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养活较多的人,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律,由他的法定代劳代理人代为行使, 有养活能力以及有养活条件的继承人,包括: (一)国民的收进; (二)国民的房屋、蕴藏以及生活用品; (三)国民的林木、牲畜以及家禽; (四)国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容许国民扫数的临盆资料; (六)国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利; (七)国民的其它合法产业,假如分割遗产,遵照协议, 立有数份遗嘱http://
为回护国民的公有产业的继承权,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丢失】继承人有以下办法之一的,日常应当均等http://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