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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25条解读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该条所说的受遗赠人是否就是如果有遗嘱的话,遗嘱中将会得到遗产的那个人?
该条的意思是如果有遗嘱的人,知道有这样一份遗嘱,而且该遗嘱在她自己手中,如果在被继承人死后两个月内没有拿出遗嘱表示要继承的话,就视为放弃继承呢?如果该条可以这样理解,那么该遗产是否应该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果该条所指的受遗赠人即是法定继承人,又是受遗赠人,但是在他知道遗嘱内容且遗嘱由他自己保管的情况下,在死者两个月内没有拿出遗嘱说要接受遗赠,就视为不接受这个遗赠?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两个月后或者更久以后要求以法定继承的份额分割遗产,他再拿出遗嘱说他已经接受了遗赠了,这样法律会接受吗?不过他依然是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对吗?因为该条第一款法定继承是不需要明确表示的,只要不表示放弃就可以了。

还有该条所谓的法定继承人不表示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接受继承,是否就意味着对该遗产具有物权,而且生效。因为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