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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颁布以前的的继承案例适用什么规定
回答(2)
应该是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追问: 1981年以前的呢 回答: 五几年时还有一部婚姻法,具体时间忘记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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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案例)李平与妻子王玲,与1958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经常吵架,于1968年离婚,独生女李美,随母亲生活,李平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只收养一名男孩,取名李恩,二人祖孙相称。王玲于1972年再婚,李美与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但也经常回去探望父亲,工作以后,李美一直照顾母亲和继父,其继父于1989年去世,李美与其母亲共同继承了继父的遗产。1997年,李平去世,未立有遗嘱,由李恩(20岁)继承了父亲的全部财产,衣美要求继承,被李恩拒绝,认为其随母改嫁,不应继承生父的遗产,李美则认为李恩不过是父亲的养孙,自己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父亲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问题)1:李美是否有权继承李平的遗产。 2:李恩是否有继承权。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1:李美有权继承李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本案中李美虽然继承了继父的遗产,但依然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2:李恩也有继承权,继承法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养子女享有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跳的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李平与李恩虽祖孙相称,但二人相依为命,李平承担抚养教育李恩的义务,李恩除李平外,也别无亲人,因此应视为养父与养子的关系,李恩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李平的遗产。 3:本案中,李平的遗产应由李美和李恩共同继承,且二人继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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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