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法定继承人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次要养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配合生活的继承人,遗产分割的光阴、行动以及份额,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http://

协商不可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看护,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不尽养活义务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尽了次要供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有养活能力以及有养活条件的继承人,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不以及团结的精神,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法所说的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也能够不均等,http://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养活较多的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养活关连的继子女,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继承入手下手后,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http://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倚赖被继承人养活的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日常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分配遗产时http://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养活关连的继父母,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不足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养活关连的继兄弟姐妹,日常应当均等,协商处理继承问题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