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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证的办理】办理收养证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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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证的办理】办理收养证要具备什么条件?
网友提问:
夫妻双方已结婚8年,女方多次怀孕都是死胎,最后不能再怀孕.男方已满30周岁,女方未到30周岁,这种情况如果现在领养小孩,能否办理收养证.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准予落户。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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