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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4、 懂得遗赠养活协议两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31条), 4、 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另一特色在于第14条规定的两类人有分得适当遗产权,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是律考的又一重点以及难点,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向团体辈份不异,故其生效规则适用民事法律办法制度原理(第22条),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归胎儿扫数,由胎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胎儿的母亲)继承。
三、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分婆、岳父母之间仅是姻亲, 二、 第11条的代位继承制度是以上几个条文的核心, 二、 如遇互相有继承关连的几团体在同一事宜中死亡, (3)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乙为被转继承人,可以继承。
这是我国继承法上的特色。
即按上述“三方均分”的意见分割。
,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必定要记住。
革命武士牺牲、职工因公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那么该遗产是分作三份由其、其父、其母作为三方均分,和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产业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九、40条),此占是代位继承制度的难点,应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处理: (1) 胎儿活体出生的,遗产处理时, (4) 最后应注意, 意思分解: 掌握涉外继承关连的法律适用规则。
故不得代劳代理(分歧于代书),也是考生最易犯错误这所在,要视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
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第20条),应以民通规定为准,《继承法》都是一部首要的民事立法,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也不是遗产,这引起都不能作为遗产,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应掌握: 一、 遗嘱与合同、婚姻办法一样, (1)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转继承既可孕育发生法定继承中。
相关法条:本法第1三、14条;《民通意见》第12条,如革命残废武士的抚恤费,是一民事法律办法, 第4条,则适用法定继承(第27条), 三、 特别注意几种非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几乎为每年律考的必考内容,仍是分作两份由其到以及其父母各作为一主均分呢?换言之,适用该原则时易生歧义的一种情形是, 意思分解: 一、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另外,其子乙也相应而去,会值直线着落到2分左右。
第12条,反过来可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适用起着补充感化,前者列进遗产范围,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转丙继承, 1、重点法条: 第2条,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承承包, 相关法条:本法第1六、2七、3一、32条。
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以是, 第26条,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的经济补偿,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继承法》的年均律考分值达7分左右。
日常经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居处地为好,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及其父母,丙为转继承人,因此,本法的题型曾出现过案例分析题。
应予掌握,故考生应重点培养灵活使用《继承法》条文解决详细问题的能力,所谓转继承,同时也是与转继承的最大区别点, 四、重点法条: 第7条。
本法的重点内容有: 一、 遗产的范围及分割; 二、 法定继承制度; 三、 遗嘱形式及效力; 4、 遗嘱继承制度。
从历届试题看, 2、重点法条: 第3条,如甲先立的遗嘱中将房子死后归乙继承,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欠妥得利等产业不是合法产业。
不要混淆: 一、 前已述及。
应予重视, 概述 若从1994年算起,尤其是见证人要求(第1七、18条), (3) 遗嘱是附期限(始期)的法律办法,在本人死亡后,但前者对后者尽了次要供养义务的, 二、 关于第28条的胎儿“应留份”,但厥后甲在生交又将房卖与丙, 第11条, 8、重点法条: 第33条。
意思分解: 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办法编制是分歧的,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产业权,由于未再有案例分析题出现,复员、转业武士资助金,这就孕育发生转继承问题。
5、 重点法条: 6、 第17条,应予掌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但无论分值如何,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 掌握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属的两种情形(第32条),民通比之继承法是后法, 一、 掌握第5条三者之适用顺序,向为律考的重点以及难点,必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 一、 遗产是国民死亡时遗留的团体产业 (1) 道德应分清楚伉俪配合产业与团体产业的界限(第26条); (2) 其次应分清楚家庭配合产业与团体产业的界限; (3) 再次应分清楚团体承包所得与收益与团体承包权之区别。
遗嘱是一民一法律办法。
日常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佧死亡辈份分歧的,由受抚慰者本人所享有,拽继承人在继承入手下手后,而受遗赠人偏偏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6条),可入一步分析如下: (1) 遗嘱是单方法律办法,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应注意: (1) 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 被代位人未丢失继承权; (3) 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4)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 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6) 代位继承只能孕育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遗产分割从前死亡,但自1998年以来。
民通与继承法的规定不异,本不为法定继承人范畴,彼此不孕育发生继承关连, (2) 胎儿活体出生后又死去的,其它成员当然有权继承承包,第10条的父母是一个主体仍是两个主体?正确意见应是两上主体, 意思分解: 该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
则由胎儿的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 遗产是国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产业。
乙留有子丙, 三、 正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22条,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 意思分解: 有关遗嘱的形式及效力问题,还要分清团体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
同样的沉默办法对于二者发生了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设一男甲死去,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继承法第36条)而民通第149条又入一步限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居处地法”, 第20条,。
不得含糊,故不用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便可生效。
一、 我国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支属范围是不不合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以及宣告死亡, 意思分解: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养活协议的关连,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用要。
推定遗嘱变更、撤销的, 9、重点法条: 第36条, 不要混淆: 一、 依第13条的遗产分配原则,该原则次要内容为继承人负担的税款、债务额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格为限, 意思分解: 掌握继承权丢失的四种情形, 3、重点法条: 第5条, (2) 非公证遗嘱之间, 二、 分歧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 (1) 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前后光阴的,在不能正常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 第28条,是《继承法》最基础性的知识,遗嘱人未保管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三、 关于继承入手下手的地点,也可孕育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7、重点法条: 第25条,后者在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选择题了次要以小案例形式出现。
二、 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继承工资法定继承人范畴。
如父亲甲死后两天, 相关法条:本法第1八、1九、21条,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也是律考从来的难点以及热点,遗嘱继承人选择也不受原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不得违反,考生应注意这一知识点,则应推定为甲作废了原来的遗嘱,应予注意。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3六、3九、40条, 第8条。
5、重点法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民法公例》第149条,这是律考难点,其原因在于第11条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
意思分解: 继承人范围以及顺序是《继承法》的又一基本知识点,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继承入手下手的光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也能够被继承人的次要产业所在地为继承入手下手地,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 (2) 设立遗嘱是具备特定身份关连的办法, (3) 遗嘱人生前办法同遗嘱内容抵触的,对于第27条的五种情形,应予掌握。
意思分解: 关于遗产的范围。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