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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未办理登记手续过继女无权继承遗产
还必须经过登记这一程序要件,,刘甲与刘云之间也未形成现实上的抚养关连,因此该“过继”不能等同于收养关连成立, 万超中甄子栋 ,”也便是说,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其扫数权归个别,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刘甲与刘乙、刘丙是兄妹。
要求依法分割刘甲的遗产,法院未予支持,2002年11月份,协议签订后两边未办理其它的合法收养手续,刘乙虽将女儿刘云过继到刘甲名下,刘甲留有遗产房屋3间、南屋两间及其它家具物品一宗,2003年6月,刘乙主张其女刘云已过继到刘甲名下,刘甲患病期间经本村干部张某证明与刘乙签订过继协议一份,刘甲系长兄,刘甲家当由刘云所得,被继承人刘甲遗留的余暇宅基地,刘乙自愿将12岁的长女刘云过继给刘甲名下,二者也不孕育发生继承,庭审中,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克日,莒南县法院审结一块儿过继女要求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故要求刘云继承刘甲遗产的主张。
刘甲病故,刘甲与刘云未形成现实上的抚养关连,因两边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未形成现实上的收养关连,本案中,。
后刘乙与刘丙因分割刘甲遗产孕育发生纠纷,刘甲遗产连同一处余暇宅基地(无土地利用手续)均应由刘云继承,刘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刘甲的遗产均有继承权;被告刘乙辩称其女刘云已过继给刘甲,没有土地利用手续,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刘乙、刘丙作为刘甲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刘云亦未对刘甲履行供养及送终义务,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刘甲的遗产房屋等物品由其弟刘乙、其妹刘丙继承;刘乙辩称刘甲遗产应由过继女刘云(假名)继承的主张。
刘云为刘甲养老送终,收养关连的成立应当同时具有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的生效要件,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甲与刘云之间的收养关连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以为。
内容为:因刘甲无妻子后代,刘云亦未对刘甲履行供养及送终义务,三人父母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