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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男子欠债20万 为逃避债务与妻子离婚

  本报讯(记者张书锋通讯员韩新远)欠债之后,他与妻子离婚,并将全部财产归妻子所有,如此他能够逃避自己的责任吗?1月20日,新密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和何某共同偿还某公司欠款20万元。    

  2013年3月20日,李某经营烟花爆竹生意时,欠下某公司货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李某于2013年4月1日前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为规避债务,李某与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财产全部归何某所有。

  后某公司向李某催要该笔欠款时,李某拿出一份离婚协议,称其与何某已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全部债务由自己一人承担,全部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房子都归何某所有。眼看还款无望,2013年6月17日,某公司将李某和何某一同起诉至法院。

  新密市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与何某是在2013年3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3月31日办理的离婚手续。因此这笔债务是发生在李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使起诉时李某与何某已经协议离婚,但是某公司仍可将何某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与何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只限于李某和何某二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作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