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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条件、程序、办理机构
收养登记机关次日起3日内审批,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通告查找其生父母;自通告起60日, 收养继子女的。
3、办理机构 一、设区市民政局办理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住民收养登记; 二、县、市(区)民政局办理要地本地住民收养登记, 外国人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丢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以及儿童; (二)送养人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 (三)收养人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办法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正危害的证明。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登记行动》规定的,不予登记,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关照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做好涉外送养儿童的各项准备事情; 七、外国收养人来闽后,凭《来华收养子女关照书》与送养人(福利机构负责人)签订《交融期间委托监护协议书》,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关照书》,。
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此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任务的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到省民政厅办理收养登记; 八、收养人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中国收养中间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关照书》; (2)、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填写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4)、收养人、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正本一式三份; (5)、收养人二寸单人照片各1张;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3张; 九、收养登记员向收养人询问收养意愿、经济收进和如何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内容,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提交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中国收养中间审核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 (二)送养人 一、送养人的住民户口簿以及住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
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着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因丧偶或者一方着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支属关连的证明, (二)送养人条件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收养人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以及材料: (1)收养人的住民户口簿以及住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安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人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发给收养证。
可以收养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发给《收养登记证》, 五、外国人在接到中国收养中间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关照书》(有效期3个月)后,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应当提交与当地诡计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诡计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入进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以上证件、材料齐全有效, 2、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向所在国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 二、向所在国的收养组织提交证件以及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进以及产业状况证明; (5)、身体安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以及适应性、家庭状况以及病史、收养动机和适合于看护儿童的特点等),收养关连当事人对收养变乱无疑义,与福建省民政厅预约来闽办理收养登记的日期; 六、省民政厅接到中国收养中间签发的《涉外送养关照》后,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国内住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丢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以及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未认领的。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通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三)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可以不受上述第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自次日起30日内举行审查, 三、由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间提交收养人的申请书以及证件、材料,,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可以只提交住民户口簿、住民身份证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三)、收养登记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 邮编:350001 电话:0591—87676172 ,此中,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监护工资送养人的,同时向福建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关照》。
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交融期满后。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