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寄养非收养 外甥女没有继承权
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查看旧版(2007年11月22日以前)
下一篇
寄养非收养 外甥女没有继承权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她生下来还不到7个月就被送到外祖父母家生活,当外祖父母去世后,她又跟随舅舅生活,但在其要求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时,却遭到了舅舅的反对。无奈,双方对簿公堂,通过法院解决这起继承权纠纷。
案情回放
外甥女将亲舅告上法庭
家住西峡山区现年25岁的农家女刘大花,在刚刚出生还不到7个月的时候,因家里经济拮据,加上父母执意要生一个续烟火的男丁,就被送到了远在异乡的外祖父母家。即使到了去年9月,历经结婚和外祖母的病故,刘大花仍一直跟随其外祖父和舅舅共同生活。
今年3月份的一天,刘大花的外祖父在外出时不慎被迎面而来的大卡车撞伤,虽经医院尽力抢救但最终也没能留住生命。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刘大花外祖父死亡补偿金5万余元。就是为了这5万余元的死亡补偿金,刘大花和舅舅反目成仇。
刘大花认为,自己从出生7个月就跟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与舅舅早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外祖父的死亡补偿金除去医疗费、安葬费及生前外债后,还剩余4万元,自己理所当然和舅舅各得一半即2万元。
刘大花的舅舅则认为,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作为外甥女的刘大花与其压根儿就不存在收养关系,双方之间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寄养关系,因此,刘大花没有继承这笔补偿金的权利和资格。
在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情况下,刘大花一纸诉状于今年7月8日将其舅舅魏小宝告上了法庭。
事实查明
寄养非收养 没有继承权
西峡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刘大花出生后7个月即由父母送到外祖父母家由其抚养,但刘大花的父母未与刘大花的外祖父母和舅舅约定为收养关系,虽然刘大花同舅舅家人长期共同生活,但其与外祖父母、舅舅仍一直以外祖父母、舅舅等称呼,双方的亲友、村民及有关组织并未认同刘大花同外祖父母系养父母、养女关系。刘大花成年后,虽落户于当地,但她并未到民政部门和公证机关与外祖父母和舅舅共同办理收养登记。
为此,法院认为刘大花在外祖父母家生活,仅是一种抚养关系,同刘大花的舅舅也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刘大花不系外祖父的法定继承人,对外祖父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刘大花以其同舅舅系收养关系要求继承外祖父死亡后的部分补偿金于法无据,对刘大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辩法析理
收养抚养法律关系迥异
本案看似简单,但实际牵扯到的法律内容很多,比如收养与事实抚养、收养与寄养、收养程序、计生政策和《继承法》等。那么,收养与事实抚养之间有何区别呢?事实抚养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本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出于自愿当事人在经济上给予他人扶助、照料或供养并共同生活的事实行为,如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事实收养关系和遗赠抚养关系等。收养与事实抚养行为的根本不同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内容不同。比如,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之间通常存在着事实的抚养教育关系,如果继父母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思,则必须依《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与继子女的生父母协议登记收养,进而形成正式的收养关系。否则,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只能是事实抚养行为,适用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收养与寄养之间的区别在于: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和生活中的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将子女委托于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不会使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转移或变更。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在寄养关系中,有时代抚养人与被寄养人会以父母和子女相称,但这种称呼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收养人无论是已婚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没有子女。⑵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个规定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⑴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办理收养公证,也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⑵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⑶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但办理收养公证必须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审查;办证。
根据以上法律之规定,就本案而言,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继承权请求,是于法有据的。其一,收养人不符合收养规定,因为收养人有子女,被送养人也不是被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孤儿。其二,原告和被告之间只能是一种寄养关系而并非收养关系,因为原告之父母当初是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政策,将其送到外祖父母家抚养的,这一点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其三,原、被告双方没有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办理书面协议,没有到公证处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其四,按照我国《继承法》之规定,原告方也不属继承被告遗产的范围。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文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此条款规定,原告完全没有继承其外祖父遗产的权利。
(王玉信)
下一篇

弃婴收养资格是什么,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