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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事情规范

第三人代为填写,对于虚假证明材料,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附件13),“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关连”是支属关连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通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区)级以上两头报纸上,并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附件12),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全数退还当事人。

第九条收养登记员的次要职责: (一)解答咨询;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三)颁发收养登记证; (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填写护照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守旧收养秘密。

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生齿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举行审查,应当追回,收缴收养登记证,收缴收养登记证,并举行核查;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免。

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

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