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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归女方 还没过户却遭前夫卖了·重

  

  (重庆晚报 第一眼网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屈冬梅 10月21日17:10 报道)夫妻离婚后房屋判归女方,男方私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女方获知后占房拒搬离。近日,渝中区法院审结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因买房人支付了合理房价属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女方腾空搬离并返还房屋给买房人。

  2012年8月18日,谢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谢先生以60万元的价格将名下位于渝中区大坪正街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刘女士。

  2012年11月6日,谢先生与刘女士在房屋交易登记部门签订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次日,刘女士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支付给谢先生相应价款。同月17日,何女士得知房屋被卖在交涉无果后强行换锁占据该房屋并拒绝搬离。

  原告刘女士认为,何女士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今年年初,刘女士将何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何女士停止侵害,立即搬出该房屋。

  法院查明,何女士系谢先生前妻,离婚时何女士分得该套房屋,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由何女士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并不发生公示效力,该房屋仍登记在谢先生名下。

  登记产权人谢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刘女士系公开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市场对价,并完成过户登记,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依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信赖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权利人。刘女士系善意第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何女士为无权占有,应予以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发生物权效力,权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办法官称,《物权法》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在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刘女士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何女士依法院判决取得涉案房屋系房屋权利人,但未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支招称,类似何女士的情况,当事人在拿到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夫妻双方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后,如涉及房产之类的不动产,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何女士的情况不能对抗善意买房人的权利,只能依法向前夫谢先生主张权利,挽回自己的损失。

责任编辑:谢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