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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女子买二套房借用姐姐名 姐姐离婚成了分割

  2009年,长春市民张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想利用手中的存款贷款购买。可是由于他之前已经贷款买了一套,而且向银行贷的款还没有还清,所以不具备贷款资格。为了购买第二套房子,张女士便以自己姐姐的名字贷款买房,不过首付款和还贷的钱都由自己支付。然而2014年5月,姐姐和姐夫因为感情的问题准备离婚,但张女士的这套房子却成了姐夫要与姐姐分割的婚后共同财产。

  女子想贷款买第二套房

  无奈只能借用姐姐名字

  张女士今年31岁,家住在长春市南关区。2007年她贷款买了一套房子,还款期是15年。2009年她又看中了一套房子,但是手里的积蓄恰好刚够付首付的,可是由于她已经有了一套贷款购买的房子,而且当时贷款还没有还清,所以不具备再贷款的资格。“那套房子的位置好,价钱也便宜,所以那会我特别想买。后来我把自己的想法和姐姐说了,姐姐和姐夫一商量就同意用她的名字帮我贷款买房。”张女士说。

  几个月后,张女士用姐姐的名字顺利办理了贷款,将房子登记在姐姐的名下,房子的首付款和每月还贷的钱都由张女士承担。

  姐姐与姐夫闹离婚

  自己的房子成了姐夫要分割的婚后财产

  2014年5月,张女士的姐姐张南和姐夫因为感情的问题准备离婚,可就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姐夫提出了要分割张女士登记在张南名下的那套房子。“当他提出这个要求的时候我都快气疯了,我们都知道这套房子的事情,用我的名字是为了帮助妹妹贷款买房子。可他太过分了,竟然打起了这套房子的主意,真的是不可理喻。”张南说。

  对此张女士的姐夫表示,不管是什么原因,因为这套房子是在妻子的名下,而且是婚后才买的,属于他们的婚后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应该由他们夫妻平分。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要签书面协议或保留好首付和还款证明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女士找来律师进行咨询,虽然当时贷款买房时并没有和姐姐签订书面协议,但她保留了自己付首付款和每月还款的证明,同时还有姐姐的证明,最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宗丽娜提醒广大市民,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首先,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

  以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从法律意义上说,该亲戚或朋友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一旦他们提出房屋就是自己购买的,或者是买房人赠与自己的,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其次,即使被借用者不会反悔,也同样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如果被借用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存在侵权或离婚纠纷等,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因此,如果一定要采取上述方式购房,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者保留好首付和还款证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宗丽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