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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妻子不知情 离婚后债务独自承担

丈夫举债70万元,几个月后,他与妻子阿雯(化名)离婚。债主将他与阿雯起诉到法院,要求阿雯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但法院并不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为何?

被欠70万要求离异夫妻一起还

去年9月23日,永春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打官司的是永春人阿通(化名)。

在起诉中,阿通说,2013年7月22日,阿哲(化名)在阿城(化名)的担保下,向他借款70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清。阿哲出具借条一张交给他,阿城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并盖指模。

“该债务发生于阿哲和阿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显然借款用于他们夫妻共同财务活动,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阿通请求法院判令阿哲、阿雯共同偿还他借款70万元及相关利息。

据悉,阿城、阿雯和阿哲也均是永春人。

其实,法院受理阿通的起诉前几天,阿雯才和阿哲结束不到9个月的婚姻,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不知该借款系前夫个人的债务

对于这70万元债务,阿雯吃惊之余,认为这是前夫的个人借款,跟她无关,要她一起还,是没任何道理的。

阿雯向法院说,她对前夫的借款从未知情,更不知道他的借款的具体细节了。她的正常生活无须借用如此巨款。阿哲所借之款不仅有阿通这笔,还向他人举债,数额极大。她自己有固定收入,阿哲的工资比较高,家庭本身也没有进行其他投资。除了阿哲个人需要举债外,家里根本无须用到这笔巨款。因此,即使阿哲有借这70万元,也与夫妻共同债务无关。

在阿雯看来,即便该借款属实,该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前夫个人债务。这是因为,她与前夫有协议约定,凡对外举债须经她的确认或事先告知,但她从未接到借款的信息,也未得到任何人的告知。离婚协议书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债务。从阿哲出具的声明中所有对外举债的用途均用于他个人转贷、赌博、还高利贷利息,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有从借款中得到收益。

“这些可以说明,阿哲所借之款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也未从借款中获得收益。”阿雯表示,阿通要她一起还70万元,是于法不合的。

阿城称,他的担保事实属实。

开庭几次,阿哲均未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阿通等人均说,他们与阿哲已失联一段时间了。阿通承认,阿哲找他借款时,阿雯并不在场。

借款是事实这位男子得自己承担

■法官点评

70万借款超出生活必须

这笔债务发生于阿哲和阿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俗理解,阿雯是应一起还钱的,为啥她能置身事外?

法院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民间借贷纠纷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该规定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该法规可以遏制夫妻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除了审查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该案中,70万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到阿哲的具体情况,他向阿通借款时,阿雯并不在场,且该笔借款汇入案外人的账户,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事后阿雯也未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且借款数额巨大,已超出了阿哲与阿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阿雯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再结合阿雯提供的证据,应认定该借款属于阿哲的个人债务,而非他与阿雯的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同时也要着重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非负债一方或者家庭是否从中获取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共同生活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这起案件中,阿哲和阿雯结婚不到9个月就离婚,夫妻俩也无进行投资等,70万元也明显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

据悉,阿哲出事前为某金融单位的职工,因连续旷工,单位发出通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指出他参与民间借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