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假戏真做,那么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将很可能损失。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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