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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1.案例简介:某市联运公司,系交通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368万元,现有职工274人,经营公路铁路联运,国内、国际集装箱和汽车客货运输。1996年度账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30万元。主营利润22万元,其他业务利润13万元,营业外收入42万元,利润总额53万元。

  在1997年的日常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些则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税务人员经查询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经核实,该公司1997年1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房租收入26万元,未申报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此,该联总公司应补缴房产税3.12万元(26×12%)。

  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及时申报工作。

  从主观上看,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却不及时申报纳税。

  3.账务调整:
  (1)提取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3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31200

  (2)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31200
   贷:银行存款 31200

  【案例2】
  1.案例简介:某市一集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木器加工与销售,在职职工120人。1996年12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稽查,通过对该企业1996年度纳税资料和有关的凭证、账簿的审查发现:
  (1)该企业账面房产原值180.50881万元,1996年上半年缴纳房产税7581.37元。1996年下半年未计提申报房产税。

  (2)该企业营业用房两间,出租给公司职工经营,每月上交1200元,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1996年全年收入为1.44万元,公司财务账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但未作为出租房屋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就其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计缴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就其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1)该企业应补缴营业税  14400×5%=720(元)

  (2)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20×7%+720×4%=79.2(元)

  (3)该企业应补缴的房产税,  7581.37+14400×12%=9309.37(元)

  其中7581.37元为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的1997年下半年的房产税,1728元(14400×12%)为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1997年全年的房产税。

  从以上情况看,该案件不复杂,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映出现阶段有些纳税户对地方税的一些小税种主观上不够重视,加上对有些地方税税种的税收规定把握不准确,在客观上造成了偷税行为的发生。另外,企业把房屋出租给自己单位的职工,房屋租金掩盖在缴纳管理费的形式下,有一定的隐蔽性。针对这种情况,税务稽查人员应加强自己的业务技能,增强辨真识伪的能力,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3.账务调整:
  (1)计提少缴的税款,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99.2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20
         --应交城建税 50.4
         --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

  借:管理费用 9309.37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9309.37

  (2)上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20
        --应交城建税 50.4
        --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
        --应交房产税 9309.37
   贷:银行存款 10108.57

相关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