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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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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2009-12-12 10:12:51)

标签: 死亡赔偿金 分配 分类: 法律解答

 

    张某因交通意外死亡,肇事司机赔付了其家属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的父、母、妻、儿均健在并均主张该死亡赔偿金的情况下,该笔赔偿金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案情简介】

 

    2004年,张某与王某结了婚,婚后第2年,张某生下一个女儿。2006年10月10日,王某外出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诉讼,张某拿到了肇事司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9万元。王某父母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属于肇事者对家庭损失的赔偿,因此要求平分该赔偿金。张某则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刘某的遗产,应由自己和儿子继承。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父母将张某告上法庭。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王某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不应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同时,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死者的“赔命钱”,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并不应按对半的方式平均分配。王某结婚成家后,与妻子和女儿共同生活,其妻子和女儿应该多得死亡赔偿金。因此,判决王某的妻子张某和女儿只需给王某的父母支付4.2万元,其余14.8万元由张某和女儿所有。

 

       附: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法规文号】(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法规文号】法赔复〔1996〕2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0-28【实施日期】1996-10-28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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