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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我国收养法的

(五)不得违背诡计生育的法律以及法规的原则,须伉俪配合眉头;(4)收养人、送养人要求守旧收养秘密的, (四)不得违背社会私德的原则,须两边配合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营养证。

望人人能取得好的成绩! 2、我国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第2条以及第3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须两边自愿; (2)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连,应当征得本人同意;(3)收养关连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有虐待、遗弃等损害养子女的收养关连,其别人应当尊重其意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不得违背, 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2013-02-10 20:54:42 字体放大: 佳构网小编在此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婚姻家庭法等信息。

(2)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诡计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以及成长的原则 《收养法》中的表现:(1)收养法将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丢失父母的孤儿, (二)保证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收养法》中的表现:(1)被收养人日常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2)收养人日常须年满30周岁,(2)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人不得违背诡计生育的法律、法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无子女,(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连的,。

并不得违背社会私德,(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保证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生父母送养子女, 相关推荐: 下一篇: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收养的概念 将此信息分享到: ,在《收养法》中的表现:(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在《收养法》中表现:(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裣收养期间付出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假如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3)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收养法)特别规定:(1)收养人日常应为无子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