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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制度
或者依法举行处理,不予登记,,再也不补办收养登记证, 收养登记制度 添加光阴:2013年4月6日来源: 南京离婚法律咨询 收养登记制度 1、收养登记机关要按规定为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需由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县(区)级计生部门出具,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7、对遗失收养登记证的当事人,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通告查找其生父母,及时对收养登记形成的文字材料举行整理、归档, 四、收养人提供的生育情况证明。
8、登记机关要遵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行动》规定的要求, 6、登记机关应按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3、登记机关要严峻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材料,收养登记档案的生存期限为永久。
可按规定为其出具曾办理过收养登记的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现虚假材料, 2、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后,要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通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并妥善生存。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行审查,要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并将免费标准及文件根据上墙发布,并倡议有关部门对直接任务人给予批评教育。
发给收养登记证,要当场充公,。
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已有 73 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 您可能对下列文章也会感兴味 。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