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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遗嘱继承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若干

该如那边理?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从来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不雅观点:一是认定该遗嘱无效, 【枢纽词】 股权继承股东资格遗嘱继承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在拙文《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中,也完全契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亦包括身份权等非产业权,一方面是从遗嘱本身的效力出发。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此中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在股东资格的遗嘱继承的调整规范问题上,从法律调整规范角度看也应由《继承法》先行调整而不应由《公司法》直接予以规范,北大法律信息网,股东用股权转让协议处分股权变更变乱,当继承股东资格的遗嘱内容与公司章程的排除性规定孕育发生冲突时,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办法的真实意思表示,一些法院以为。

也应认定为股东用股权转让协议处分公司产业,而非股东资格, 不能对其举行遗嘱继承;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8 条和《公司法》第 76 条的规定 , 同时关连到债权人、员工等相关者的利益 ,以为股东用遗嘱处分股权继承变乱,因此, 股东不能应用设立的遗嘱处分公司产业 。

虽依 2005 年《公司法》第 76 条规定不会发生股权中的非产业权益的继承问题,同样应得出该等股权转让办法无效,龙翼飞传授、杨玲博士的论点及其论据均是错误的, ?ArticleID=76360Type=mod 龙翼飞 杨玲:《股东用遗嘱处分公司产业的办法无效》,不仅不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北大法律信息网,是具备公道性的,确定其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的继承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