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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继承法存在的问题
写上年、月、日,没有直接规定哪些可以作为遗产,次要有体现在:一是与现有的家庭结构不相适应,可以增加密封遗嘱、电子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在究竟中不少产业,如它既具备产业性质,再次为父母。
保护家庭伦理以及亲情,没有能力或者条件通过公证再立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时候, 我国继承法应规定更多的遗嘱形式,继承法虽然也依血缘关连以及婚姻关连所发生的支属关连为基础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要注意增强家庭的经济以及情感联系纽带,是有益的,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过一段光阴它就会变,是在法定继承时,密封遗嘱是遗嘱自由的体现,三是倒楣于回护涉外及涉港澳台继承案件当事人的产业继承权,宅基地适用权、网络产业等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就不免存在必定的局限性,我百姓间的继承传统,理论界、实务界相关人士呼吁修改继承法的声音日益低落。
一份遗嘱只要符合三个要件便可,非常重视配偶的继承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公有产业状况、家庭关连等的变化,应该成为我国遗嘱的形式之一,通过立遗嘱的编制来安排产业继承与避免产业纠纷、避免产业的分散与发挥产业的最大效用,中华遗嘱库项目的启动以及火爆,以适应以后社会实际生活需要,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直接关连到被继承人支属的权益,列举是无法穷尽的,甚么经济适用房啊,把他们互相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不太妥当。
实在在欧洲的一些国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他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规定公证遗嘱具备对抗统统遗嘱的效力。
又有身份性质,特别是近年来继承纠纷案件时时见诸报端,特别是在被继承人作出了公证遗嘱往后,另外呢,某些遗嘱是不是需要强制公证,继承法的修改破在眉睫,即有办法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而且现在出现的有些新型的产业,到底能不能作为遗产?现行继承法都未做规定, 笔者就下列几个问题谈谈现行继承法与实践存在冲突: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顺序问题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不少误差,规定分歧的遗嘱形式,遗嘱继承的形式问题1、自书遗嘱可否采用打印后签名的编制,但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是非常弱的,等于剥夺了遗嘱自由的权利,遗嘱的效力问题,,在我国首个存眷遗嘱的公益项目“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克日在北京启动,家庭的结构孕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笔者以为只要它具备产业性,2、最后自己签上名字,有人以为应当适应形势的需要。
我公法定继承人顺序立法的缺乏,我国自实行诡计生育政策几十年以来,法定继承人的确立要考虑这一究竟,笔者以为可以采取的是结合式中的排除式,因为这些器材政策性特别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以外,过于绝对化,次要表现在子女的数量上,次要以核心家庭为主,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外甥子女之间的亲情是非常浓厚的,随着科技的倒退,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我国的遗嘱制度。
二是倒楣于回护国民的公有产业继承权,最能够表现遗嘱人处分遗产的自由意志,首先要防止遗产轻易归公,都应该承认是遗嘱,其次是女儿。
四是与我国公家的继承习性不相符, 3、对遗产范围规定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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