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关于对《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收养关连处理意
1、《收养法》实施前五年,,依据民政部门收养当事人办理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依据《收养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粮食局 ,可到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现对《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现实收养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2、凡1992年4月1日夙昔形成的现实收养,各地在收养登记事情中对《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现实收养难于处理,遵照规定审核办理被收养人的落户以及粮油关连供应手续。
为了保护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需要办理收养关连公证的,。
可到当地民政部门补办收养登记手续,经研究,请认真依照执行。
所持证件齐全,所持证件齐全。
各市、县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粮食局: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下列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可到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收养公证。
若收养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1987年4月1日之后形成的现实收养, 3、各地公安、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公安厅、粮食局、苏公厅〔92 〕232号转发公安部、商业部《关于收养子女户口以及粮食供应关连迁移问题的关照》规定。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