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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后共生育三子女 抚养费征收决定获维持

  六安女子再婚前与前夫生育一子,再婚后又先后生育一女一子,计生部门决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20895元和41790元,夫妻双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六安中院审结了这起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案件。

  2007年9月,王刚(男)与张佳(女)结婚,两人户籍均是农业家庭户,于2009年3月生育一女,于2012年1月生育一子。张佳曾结过婚并生育过一子。六安市裕安区计生委于2012年10月11日对王刚与张佳生育情况进行立案调查,2013年10月8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王刚社会抚养费20895元、张佳社会抚养费41790元。决定送达后王刚和张佳申请复议,2013年12月,裕安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裕安计生委的决定。王刚和张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裕安区法院一审认为:张佳与王刚属再婚夫妻,不能分开称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张佳与王刚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只能再生育一次,现张佳又生育二胎属违法生育。计生委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0月8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张佳和王刚提起上诉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裕安区计生委认定两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依法改判。

  裕安区计生委认为:两上诉人作为再婚夫妻,再婚前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两人再婚后在生育一女的情况下,又违法生育一子,构成违法生育。《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根据前述规定,对再婚夫妻双方不作再婚与初婚的区分,而是统一归类为“再婚夫妻”。另外,对再婚前子女数不作一个或两个的区分,而是统一规定为: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虽然条文中没有“可以申请再生育一次或一孩”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法律条文应当看到,法律赋予生育权的同时,也对生育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无论再婚前生育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只要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仅能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六安中院经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